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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摘要] 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 各区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根据《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商办财函〔2016〕733号)、市政府对《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在中小企业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下增加信息管理、资信调查、保单融资三个支持方向,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外贸企业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发布日期] 2017-08-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支持;企业;外贸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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