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摘要] 京建法〔2013〕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分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与其高新技术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高新技术与建设工程领域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或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在建设工程领域高新技术应用方面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主导高新技术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编制工作的企业; (二)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依法纳税。
[发布日期] 2013-12-02 [发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城乡建设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