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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京民优发〔2015〕31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5-08-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护理费;残疾;军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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