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民勇发〔2012〕138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做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以下简称“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人员,由本市民政部门给予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条例》实施前由首都文明办管理的、《条例》实施后移交北京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发布日期] 2012-04-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见义勇为;人员;致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