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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7-18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保险;机构;协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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