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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
[摘要] 延政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区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发布日期] 2017-07-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文件;失效;区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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