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能发[2017]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深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6版)的通知》,现就深化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做出以下调整: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新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发布日期] 2017-02-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培训;职业技能;民办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