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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解读
[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跨境行为免税管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明确了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 2016-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服务;免税;跨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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