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意见》
[摘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本市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全市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我市出台了《关于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意见》(简称《河长制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2-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河湖;生态环境;责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