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营改增之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发布日期] 2016-05-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发票;地税;纳税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