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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发布日期] 2016-03-28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育;北京市;参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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