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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2012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发布日期] 2012-09-04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复印件;股权;转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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