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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摘要] 密政发〔201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密政发〔2011〕46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和严峻形势,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将2012年度的森林高火险期延长至5月15日止,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县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强化火源管理,加大火险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各项防火责任。
[发布日期] 2012-04-12 [发布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森林;火险;防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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