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摘要] 密政发〔2014〕41号 各相关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部署,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密云水库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7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密云水库库区高程155米以下土地为国有土地,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集体、单位或个人在该区域从事粮食种植、林果栽培、畜禽养殖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由相关部门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发布日期] 2014-09-11 [发布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密云水库;畜禽;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