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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摘要] 京医保发〔2017〕2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本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如下: (一)规划布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不受此限制)。
[发布日期] 2017-02-0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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