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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就发〔2014〕20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退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发布日期] 2014-09-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退回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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