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1﹞10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经研究,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参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