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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我市所属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生育和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中实行工资统发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 (一)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2-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用人单位;生育;津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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