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摘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的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发布日期] 2016-07-08 [发布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用人单位;保障金;残疾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