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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6-04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工伤;就医;职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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