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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京财会〔2016〕2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在入境执行审计业务前至少提前7日向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附表1),并抄送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16-02-15 [发布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会计师;报备;事务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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