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摘要] 京民优发〔2011〕47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发布日期] 2011-11-17 [发布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抚恤;优抚对象;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