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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
[摘要] 京人社发〔2013〕6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我市已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即日起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发布日期] 2013-08-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障局;人力资源;地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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