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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京发改〔2015〕23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当量1.4元。
[发布日期] 2015-10-16 [发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污染物;排污费;排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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