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重点排放单位限期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通知
[摘要] 京发改[2015]593号 各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以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794号)的相关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
[发布日期] 2015-03-24 [发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排放;我委;核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