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市、区(县)、街(乡)三级调整为市级一级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 (三)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发布日期] 2013-03-04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保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