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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延长缴费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埠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布日期] 2013-12-18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缴费;医疗保险;基本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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