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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摘要] 建金[201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发布日期] 2015-09-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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