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9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调整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适用范围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德安县、乐平市、芦溪县、分宜县、贵溪市、兴国县、高安市、婺源县、新干县、南城县、瑞金市、于都县、余干县、横峰县、九江县、上高县、万安县、浮梁县、金溪县共计22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县级;改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