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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2〕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参加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必须在我省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执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获得执业医师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发布日期] 2012-09-19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美容;主诊;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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