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
[摘要]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字[2005]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用药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在征求各试点县(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的严密遴选,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施行《用药目录》时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当地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在10%的比例范围内对《用药目录》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的增减,作为地方报销用的药物目录。
[发布日期] 2005-10-17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用药;目录;合作医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