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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农民参合自缴经费标准的紧急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新农合办: 为做好2008年全省新农合工作,根据有关精神,请你们按以下标准以户为单位收取2008年农民参合自缴经费: 一、目前尚未开始收取农民参合自缴经费的县(市、区),力争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收取;自缴;参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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