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列入参加新农合对象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政府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组字[2008]2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到2012年,我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其参合缴费和补偿标准与当地参合农民相同,当年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下一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08-09-03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选聘;毕业生;高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