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省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2444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赣卫农卫字〔2011〕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疗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发布日期] 2011-12-09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诊疗费;门诊;新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