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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光明·微笑”工程患者住院费用核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卫生局、治疗定点医院: 为确保“光明·微笑”工程长效机制的顺利运行,1月20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光明·微笑”工程手术患者住院费用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2012】9号),对“光明·微笑”工程患者住院费用核报方式进行了调整,即由原来的“由医院统一垫付”改为“由患者本人先行垫付手术费用,之后再按规定到当地‘光明·微笑’工程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办理具体报销手续”。
[发布日期] 2012-04-01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元例;患者;手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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