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新农合办: 按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年初,经各设区市卫生局推荐,我省确定了新建县等14个县(市、区)作为新农合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试点县(见附件1),现将新建县《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府办发[2008]29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借鉴新建县的做法,加大工作推进的力度,切实抓好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 2008-05-30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新建县;统筹;门诊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