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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江西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意见》(赣卫基层字〔2015〕28号)要求,为确保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部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签订2016年度大病保险合同 尚未完成2016年度大病保险合同签订工作的设区市,务必要加快进度,4月底前必须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发布日期] 2016-05-06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大病;保险;新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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