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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摘要]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探索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负担的有效途径,切实解决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13号)规定,现决定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选择危及群众生命健康、费用高、经治疗愈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救治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发布日期] 2012-07-02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救治;定点;疾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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