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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近日,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1-10-11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卫生院;乡镇;试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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