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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摘要]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省农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 2004-12-17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合作医疗;农村;农民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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