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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摘要]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确保完成“新农合统筹地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的医改目标任务,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不断提高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1-12-02 [发布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门诊;统筹;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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