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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3〕17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报送201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及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3〕1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的函》(环办函[2013]44号)的要求,请你们对辖区内2012年度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厅固废管理中心(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发布日期] 2013-01-31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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