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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摘要] 川环函〔2015〕45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要求,决定依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地级及以上城市评估范围:21个地级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1); 地级以下城市评估范围:全省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纳入地级及以上市(州)评估范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将不再重复评估(见附件1)。
[发布日期] 2015-04-10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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