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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监督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9]180号 关于开展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 监督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40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我省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64号)以及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等九家单位联合发文的《关于开展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9〕8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调查情况,根据《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安排,定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监督和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国家目前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检查我省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除外)、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的原料用途除外)产品的生产、销售、消费及维修等单位落实《关于开展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9〕84号)的情况,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确保我省淘汰ODS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发布日期] 2009-12-14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检查;淘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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