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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川环函[2007]201号)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川环函[2007]20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经营活动,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对全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 省环境保护局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附件1);市、州环境保护局许可的医疗废物经营企业;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许可的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经营企业。
[发布日期] 2007-04-20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环境保护局;执法检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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