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4.20”芦山地震灾区医疗机构临时放射性诊疗场所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摘要] 川环函[2013]540号 各相关市(州)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受“4.20”芦山强烈地震影响,灾区部分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诊疗场所及相应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遭受不同程度毁损或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继续使用,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需要在临时场所内开展医学救治相关工作。
[发布日期] 2013-04-25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放射性诊疗场所;灾区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