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11]40号 关于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自环保部门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来,我省于2005年开始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对相应的辐射工作单位核(换)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目前,这些许可证将相继届满5年。
[发布日期] 2011-04-18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辐射工作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