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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和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川环函[2011]870号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资质延续和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在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按环境保护部《关于2011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1]92号,以下简称《延续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省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的有关要求 (一)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按环境保护部《延续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发布日期] 2011-08-25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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