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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并上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及其自动监控情况的通知(川环办函[2008]11号)
[摘要]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川环办函[2008]11号 关于确认并上报国家和省重点 监控企业及其自动监控情况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为加快全省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07]237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和省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本着“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量不变、具体点源可以调整”的原则,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确实不存在或有错误的,首先用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替换,不够数量的再以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经局研究决定后,重新以局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分别填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一、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盖章)上报。
[发布日期] 2008-03-13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监控;污染源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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