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及《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要求,现将我省新建项目试运行期间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发布日期] 2017-04-12 [发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试运行计划;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